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吉林省冰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