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锦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山西锦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02民初3352号
原告:张某,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
被告:山西锦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江苏省宿迁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山西锦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佩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