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4568号
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
法定代表人:方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寒冰,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胜洁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张翁庙路**********
法定代表人:杨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昊,男,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胜洁空气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南京**环境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曹钟允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方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