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民终9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东大厦一楼114#、115#、二楼214#、215#、A14、A15、B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4428713M。
负责人:王存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成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负责人:王海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777号1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850238263。
法定代表人:沙呈然,职务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滨州市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3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添珍
审 判 员 张发荣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红娟
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