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所有的冀J××号车辆在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滨海大道西岔村向北30米突发着火,火焰蔓延至原告经营的绿化带处,将绿化带内的树木、草坪及排水沟烧毁。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所有的车辆着火蔓延至绿化带所致。经滨州市力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事故造成原告损失11300元。另查明,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分公司系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上述事实有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系被告所有的车辆着火蔓延至绿化带所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中石渤海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应由被告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中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滨州市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300元;******
二、驳回原告滨州市艺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由被告天津中石化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