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电子商务产业园***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FG8K2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号**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05971D(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河南润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8)豫0211民初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案移送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区,故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恒坤能节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
审判员苏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