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与新蔡县温泉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02民初4751号
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沪强风光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顺利,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蔡县温泉大酒店,住所地古吕镇西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马克公司)诉被告新蔡县温泉大酒店(以下简称温泉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马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夏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泉酒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马克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原告为被告进行电梯保养与维护,费用合计15510元,经催要未果。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保养费、年检费1551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
被告温泉酒店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告舒马克公司(乙方)与被告温泉酒店(甲方)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的两台许继电梯进行保养服务,单价3500元/年/台,每半年为一个付款期,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付给乙方,日常维护方式为清包,所有零配件由甲方负责。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等内容。后原告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诉讼中,原告提交由其制作的《新蔡县温泉大酒店应付款项清单》一份,显示:2015年12月20日USK开关1个50元,2015年12月20日应急灯1个60元,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2台电梯保养费7000元,2017年4月17日电梯光幕1套700元,变速器效验2台60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台7000元,合计15510元。原告用以证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2台电梯保养费14000元,以及原告为保养电梯更换及安装的配件1510元,合计1551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原告陈述在卷,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舒马克公司与被告温泉酒店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原告舒马克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为被告温泉酒店的电梯提供保养、维修服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报酬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2台电梯进行保养、维修,单价为3500元/台/年,合同期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现合同已履行届满,故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报酬为14000元(3500元/台/年×2台×2年)。关于原告主张其未保养电梯更换及安装的配件1510元。双方的合同中虽约定“所有零配件由甲方负责”,但其提交的清单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确认,且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为2台电梯更换及安装了相关配件,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从未支付相应报酬,因被告未到庭提交其支付相应报酬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采纳。因此被告未支付相应报酬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报酬款140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超出该数额的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每半年为一个付款期”,应将14000元分为四个时间段分别计算利息损失,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以105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原告请求的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利率以原告请求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6%为准。原告请求自2015年11月3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新蔡县温泉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1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以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以105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原告请求的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6%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新蔡县温泉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周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