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与上蔡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8963号
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5583074231。
法定代表人:张翠平,负责人。
被告:上蔡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蔡县周上路路西用代码:91411722576335604W。
法定代表人:程静茹,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蔡县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