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367号
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国际金融贸易中心******房。
法定代表人:张翠平,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筱奎。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驻马店市舒马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