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淄民一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昕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淄博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淄博市昕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市昕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淄博市昕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