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02民初7699号 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南湖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093128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升东路2489号内二区服务用房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8280971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公司)因与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9515.3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475.77元;3.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9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期间,被告因业务需要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若干,为此,双方先后于2022年3月8日和11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共2份,合同对货物品名、价格、数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合计价款169515.30元,但被告却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东兴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正泰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发票签收单等作为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且与本案事实直接相关,故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2年3月8日,被告(乙方)因向原告(甲方)采购电线电缆需要,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总价款151362.30元;质量技标准及要求: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GB/T5023.1-7-2008、GB/T19666-2005);交(提)货批址、方式:嘉兴海德饰博汇项目;货款支付时间和方式:货到现场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后结清全部货款;验收时间和方法:产品到交货地点后,乙方应当即对产品的型号、数量、包装,表层外观及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甲方提供的送货单上予以明确说明,否则将视为产品验收合格;对甲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将在质保期内兔费予以维修或更换;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则的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等。2022年3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一份,总价款18153元,约定事项同前一份合同。2022年4月21日,原告送货至约定项目现场并开具总金额为169515.3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工作人员***在发货单及发票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后,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未果,双方遂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东兴公司结欠原告正泰公司货款合计169515.30元的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发货单及发票签收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清偿债务,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立即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赔偿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请,因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就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均有合同约定,亦未超出相关规定,故可予支持。诉讼中,被告东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69515.30元、赔偿违约金8475.77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9800元,合计187791.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6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576元,由被告嘉兴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帐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