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大桥(南湖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0931288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