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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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3760号
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大桥(南湖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0931288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1086184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金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将所欠货款全额支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20元,均由原告浙江正泰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