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4261号
原告:万家锋,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6538771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墩里吴村。
法定代表人:*国军,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家锋诉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家锋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