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催字第82号
申请人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楼添。
申请人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于2015年7月22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9764590号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人民政府结算专户)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虞玲艳
审判员*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