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03民初2952号之二
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港荣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343915。
法定代表人:周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墩里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6538771R。
法定代表人:*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1309元,由原告三虎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项林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