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4795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坂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墩里吴村。
法定代表人:*国军。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铭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元,减半收取计1063.50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208.50元,由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