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连杰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15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连杰,男,1996年2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087734559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西苑商务大厦33幢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杰与被执行人**、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连杰案款22404.96元,至此(2018)苏0115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南京诗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连杰同意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后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15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成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秀
书记员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