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2财保327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日景小区28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53937658。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734,3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734,3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为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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