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2财保32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日景小区28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0653937658。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赣1102财保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已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2019年10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饶市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34,3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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