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7241号 原告: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11号7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0733471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390号财富中心第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8377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韵路1号(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清偿原告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合同金额49500元进度款的95%即47025元;2.二被告赔偿拖欠原告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进度款的95%即47025元应该承担的违约金直到付清为止。其中 按从2021年4月1日起算,按95%的进度款计算应收进度款47025元,计算到2022年5月31日止,应该承担违约金3724.38元。综上:共欠电梯设备款及安装费进度款47025.00元,应收违约金3724.38元,截止2022年5月31日应该付我司进度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50749.38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日,甲方(买方)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卖方)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津集美东方幼儿园杂物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按照约定电梯,不含税价款14563.11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分别在合同上签章。2020年9月11日,甲方(买房)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卖方)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津集美东方项目餐梯买卖合同》,约定乙方销售杂物电梯1台给甲方,价款345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双方分别在合同甲乙方处签章。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江津集美东方幼儿园杂物电梯安装合同》和《江津集美东方项目餐梯买卖合同》,虽然当事人相同,但两个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安装合同,且是可分的合同关系,两个合同不具备共同审理的要件。原告认为两个合同当事人相同,不同意选择分别起诉,要求一并审理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重庆菱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胡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