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009号之二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北沟大队乔北沟组。
法定代表人: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转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和合商务**
法定代表人:张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豫0106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
书记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