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009号之二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北沟大队乔北沟组。
法定代表人: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转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和合商务**
法定代表人:张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豫0106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二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
书记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