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009号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北沟大队乔北沟组。
法定代表人: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转转。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和合商务**
法定代表人:张振锋。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保函的形式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价值333,761.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书记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