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7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79400778Y。
法定代表人:肖转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7540435X1。
法定代表人:蒋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豫03民终5645号、(2019)豫032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东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机构款项57472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韩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