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009号之一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乔北沟大队乔北沟组。
法定代表人: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肖转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和合商务**
法定代表人:张振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3元、保全费2,189元合计5,342元,由原告郑州景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书记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