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9民初5130号
原告: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地址新蔡县陈店镇黄园村委大曹庄新正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29MA40Q62X5X。
法定代表人:杨新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东,新蔡县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南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079400778Y。
负责人:肖转转,职务:经理。
原告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68元,减半收取1121.84元,由原告新蔡县恒新商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振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似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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