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1045号
原告:江苏如高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叶齐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刘家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仲清,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如高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如高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徒雪原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