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1、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执322号执行通知书;2、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9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理由如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93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付广有向***交纳了500000元保证金,付广有挂靠的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的异议人,异议人没有收取500000元的保证金,没有义务返还,返还人应是***,收款人是付广有。
本院查明: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1103民初5123号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襄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90626.37元;二、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原告河南襄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33333.3元;三、被告河南广天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襄邑劳务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11民终767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上述判决。后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民再93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撤销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民终767号民事判决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455000元;三、驳回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判决书已认定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455000元。本院依据该判项向被执行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判项的数额返还保证金并无不当。异议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认为其应返还的保证金为155000元,实际是对生效判决的不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而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寇浩华
人民陪审员  张冠鹏
人民陪审员  王正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