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239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苏荷红馆1-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133889X9。
法定代表人:黄钢。
被告:睢县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行政街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407490688。
法定代表人:徐献忠。
原告**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睢县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瑞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