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432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漯河市源汇区,现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133889X9,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苏荷公馆1-1-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74965282P,住漯河市嵩山东路东侧摩尔时代。
法定代表人:穆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开庭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齐 彤
人民陪审员 盛付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