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3民初43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华,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133889X9,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苏荷公馆**。
法定代表人:黄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74965282P,住漯河市嵩山东路东侧摩尔时代。
法定代表人:穆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齐 彤
人民陪审员  盛付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