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民再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苏荷红馆**。
法定代表人:姚威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书业,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朝阳,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徐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丽,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广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界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赵书业、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朝阳、被申请人河南襄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1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豫民申3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赵书业提供其与广界公司、***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证明三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广界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宋跃武
审判员 陶京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