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83执保73号
申请人: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
申请人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83民初9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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