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3民初913号
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骏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强 人民陪审员  杨丰慧 人民陪审员  史明新
书 记 员  王秀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