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解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济宁市兖州区华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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