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国营望奎县林场、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1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望奎县宏达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国营望奎县林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常亚光,男,该林场副场长。
被告: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洋,男,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男,望奎县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国营望奎县林场、被告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告***、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9时零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减半收取部分免收)。
审判长孙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