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与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绥中法执字第94号
(2014)绥中法执指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原告人)***,现住望奎县。
被执行人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望奎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及住址所地在望奎县辖区,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绥中法执字第94号执行案件,指定由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案卷材料、执行裁定书移送望奎县人民法院,并送达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三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