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16号
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
法定代表人:金影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儒,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
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秀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侠津。
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8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615492021430304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5833.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