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13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重联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树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琴,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重联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湘洁
书 记 员 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