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1号
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白桦,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华,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天泽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廷。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街道铁营子村。
负责人:潘要武。
原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旷学瑛
审判员 刘 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鹏宇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