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842号
原告: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金影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静,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儒,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邓炯汉,执行董事。
被告: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秀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梁侠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风,湖南岩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