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21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对申请人湘潭市巨能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广发重工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304执保21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304执保216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第7、第9行“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5号”“广西省南宁市秀安路15号”补正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5号”“南宁市秀安路15号”。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