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02执14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8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