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与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民终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新城镇上庄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吴泰生,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都区花园高专门面房一期18号)。
法定代表人:崔援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山西卓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3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2元,减半收取5356元,由上诉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宇霞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曹泰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