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023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襄汾县尧舜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俊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董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