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财保24号
申请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36326900L,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禹都花园高专门面房一期18号)。
法定代表人:崔援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林口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3258279114,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振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旭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银行账户(0823××××0298)存款500000元和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4199××××7426)存款600000元及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东支行银行账号(7300××××2712)存款360000元,总计为1460000元存款。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县支行银行账户(0823××××0298)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将被申请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在林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银行账号(4199××××7426)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将被申请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在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东支行银行账号(7300××××2712)存款3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