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25执91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36326900L(1-1),住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3258279114,住所地林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21)黑1025民初14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林口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