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山西振坤(屯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
法定代表人:崔援朝,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红星,长子县南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子县丹朱大街395号。
法定代表人:阳联金,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霞,女,1992年3月7日出生,公司财务薄记岗员。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公司)、被告长子县爱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2021年1月29日安通公司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剩余劳务费和垫资款共计人民币931345.1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后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剩余的工程款943091.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29日到被告安通公司承包的长子县农村管网入户工程施工,爱众公司是该工程的业主,原告先垫资50万元,合同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每安装一户2100元,原告共安装1635户。工程完工后,被告应给1635户×2100元=3433500元+500000元=3933500元。施工后期原告先后5次向爱众公司借款壹佰万元,合同期满后原告向爱众公司借叁拾万元,再扣除实际领用材料款1674638.86元,再扣除2019年爱众公司替我方垫资工人柴贵旺工资15770元。另与爱众公司约定合同的第四条第四款每户收4元资料费属重复收费,我方不予认可。甲方要求垫资不够为由扣除利息,纯属违法行为,国家出台文件,施工建设方不允许垫资。拖欠原告工程款和垫资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安通公司辩称:一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系无效合同,因为原告没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工程至今没有验收,待2020年采暖结束后,以政府验收为最终验收认可。二是根据宋村乡政府参与确认实际上户管网数为1620户,并非原告所说的1635户。三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应低于569369.64元,具体数额在工程验收之后根据折扣计算。同时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因未垫资金应付反诉人利息款165768元;3、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预付资金款利息款158203.5元;4、判决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34020元服务费;5、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开具3402000元增值税发票;6、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被告爱众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反诉,被反诉人***辩称:一是同意反诉原告的第1个诉求,合同无效,但是我方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到案涉合同中的。二是利息款165768元无法律依据,因为垫资是不合法的。三是我方是向反诉原告借过款,关于前期借款涉及另一个法律关系。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其主张便无法律依据。四是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合同是无效的。五是关于开具发票,因工程款没有支付,我方无义务开增值税发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安通公司(甲方)、被告爱众公司(丙方暨业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长子县农村燃气管网工程,工程地点为长子县宋村乡西大关、高家洼、小关。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工程交付投入试运营后,甲方正常使用30天,视为甲方初步验收认可;待2020年采暖结束后,以政府验收为最终验收认可”。燃气管网工程系重要民生工程,燃气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燃气管网工程必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是否合格。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关于工程验收的任何证据,故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所欠其剩余的工程款的诉请条件不成就,原告取得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据后可以再行诉讼,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同理,针对安通公司提出的反诉,也应在本案工程通过验收后提出,故本院对于反诉人的反诉也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6557元,退回原告***。反诉受理费3335元,退回反诉原告运城市安通锅炉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