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民辖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房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8民初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其工程所在地即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案由项下的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第十六条明确约定:“如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哈尔滨市昊天机电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以约定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平房区人民法院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平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约定管辖有效,裁定驳回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志彬
审判员周志杰
审判员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姜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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