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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502执762号

**、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依据本院(2020)甘05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82597.78元,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均认可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已支付案件款6万元,实际执行标的应为122597.78元,2021年4月26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拨案件款122597.78元、执行费264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合计125237.7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罗治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玮